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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福音


发布时间:2008-4-30 23:18:35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如何确认?政府如何进行补贴?

《晋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您一一作答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福音

解读《晋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让更多住房困难户住有所居

房价持续上涨,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来说,最大的梦想便是拥有一套住房。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晋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对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为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带来了福音。

那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如何确认?政府如何进行补贴?……今天,本报将为您解读新出台的《意见》。

拥有这样一套住房,是多数家庭的梦想。

更多住房困难户可以租到廉租房

●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全部纳入保障对象 

《意见》中明确规定,从今年起,市区和县城低保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对象,并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意见》确定了合理的保障标准及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予以保障。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

●新建廉租住房的户型、面积

《意见》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一室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配备防盗门、普通卫生洁具等,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如何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借

《意见》还规定,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不得无故六个月以上不交房租,不居住。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为了防止以上情况出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定期检查其家庭人口,住房变化情况,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也必须每年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化情况。

三年内建设经济适用房50余万平方米

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意见》确定三年内全市将建设经济适用房51.9万平方米 ,其中市区40万平方米

 ●今年市区将建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

今年市区将建设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选址确定在凤城路西。在建设方式上,经济适用房建设将采取政府集中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政府集中统建是指市、县政府在行政划拨的专用土地上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放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府划定的专用地块上,按政府确定的条件、核定的房价,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房屋。《意见》还对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意见》提出进一步的严格管理方法。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转让,特殊原因必须转让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可向政府交纳规定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果又购买了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程序与廉租住房申请程序相同。此外,《意见》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伪造、虚假申请材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也作出了取消其资格,退出住房等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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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采编:杨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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