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意见》中提出了通过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三条途径,来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具体来讲,今年6月前我市将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改造和综合整治计划提供依据;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将遵循以村为主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争在3-5年完成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各类配套政策让住房困难户暖心
●建设用地有保障
在《意见》中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要达到住宅用地总量的25%,并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保证供应。此外,《意见》还规定新审批、开工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比重要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各项费用可获减免
对于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中也作出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经济适用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党政机关不得搞集资合作建房
《意见》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土地或新购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晋城矿务局和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建房须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对于一些争取到集资建房的单位和企业,也并非每家都可以参加集资。《意见》规定,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意见》规定,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超出实际需要,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
(文/记者 郜晋龙 图/记者 焦 宇)
[网络采编:杨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