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裕峰]
又是一年“3·15”,2008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只有社会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消费才能和谐。而引导消费者用正确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维权是晋城市消费者协会、晋城仲裁委员会共同的责任。
2007年,仲裁委与市消协联手,在市消协成立了“仲裁办事处”,为高效、快捷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搭建了新平台。一年来,仲裁委共接待消费纠纷10余起,协调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5起,分别涉及到手机、化妆品和电子产品质量以及家装质量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以仲裁方式解决消费领域的纠纷是各地仲裁委的积极做法,对于消费纠纷,仲裁究竟有哪些优势呢?
首先,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对于消费领域的纠纷,消费者大多因为金额小而不愿诉诸法庭,可内心里很可能又对调解的结果不放心。而仲裁的强制效力恰恰可以两相兼顾———既省去了打官司的成本,又有了法律保障,给双方吃了定心丸。
第二,仲裁保密性强,既能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又能保守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对于一些涉及自身隐私的纠纷,比如,因化妆品质量产生的问题,消费者不愿意太张扬,而经营者更不愿意因这些不可避免的小矛盾影响自己日后的生意,而仲裁无人旁听、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的庭审规则有效保护了双方的隐私,是值得争议双方信赖的。
第三,仲裁成本较低。我国经济仲裁制度实行“一裁终局”制,也就是一锤定音,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因此,费用也相应省去很多。而消费领域的争议由于金额一般都比较小,我国很多地市的仲裁委都采取这样一种模式:不严格按标准收费,对固定额度的争议收取象征性的费用。2008年4月1日,晋城仲裁委将开始施行《仲裁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仲裁委将按规定实行减免。
第四,仲裁协议的格式化使仲裁程序更快、效率更高。仲裁需要双方的意愿。现在很多多企业都知道用仲裁方式解决消费争议是世界通行之道,所以在他们的信誉卡、保修卡、三包卡、章程或行业公约中均预先选择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渠道。在这个前提下,可以直接进入仲裁程序,省去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冗繁程序,避免了达不成仲裁协议的风险,使仲裁程序更加便捷、安全。
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有效解决消费争议是仲裁委的责任。在2008年,晋城仲裁委将更好地与市消协合作,更好地发挥仲裁的作用,为创造和谐城市、和谐的消费环境献力!